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技术参数倾向性问题
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五章 第二条、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页码:84-88)
原文内容技术参数要求为:(四)地磁参数:1、检测方式:可支持地磁、雷达、涡流等不少于3种检测模式;2、入网模式:可支持 4G、LoRa、TurMass、Cat.1通讯方式。※3、检测准确率:≥99.9% 4、远程升级:支持远程无线差分升级,支持批量升级,升级过程中不影响车位检测。5、低功耗性能:待机或休眠电流≤4.5μA、工作电流:≤12μA。6、耐压、耐水性能:实际场景下,可承受 110 吨重载车辆匀速碾压通过,检测器的外壳不出现变形和裂痕,现象在水下 1 米处可正常工作,7、★相邻车位或者道路上静止或移动车辆不能造成误判。8、抗干扰能力:内置多种抗干扰算法,有效抵抗地铁、电力线、强磁的外部干扰,可根据现场情况配置不同抗干扰算法。9、逻辑算法:MCU 支持浮点运算,可快速处理雷达数据 10、防护等级:IP68 11、工作温度:-40℃~85℃;湿度 93%±3%RH,12、电池:采用 3.6V,锂电池≥38Ah。上述“★”号需提供具备 CMA 和 CNAS 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五)车位级导航服务参数:1、车位级导航服务:可实现路侧车位级导航功能;(1)停车场推荐:可推荐路侧停车场。(2)手动点选停车位:车主根据自身偏好,点选某个空闲车位,互联网地图将车主直接引导至目标车位。2、停车位置记录(1)★停车位置自动记录:对于在互联网地图注册登记认证后的车辆,通过停车场智能车牌识别相机回传的停车信息,可自动记录用户停放的停车场位置。位置记录后,同步在互联网地图 APP 中进行展现,可随时查看停车时长、停车位置等信息。(2)停车位置手动记录:为用户提供手动记录停车位置功能,并在互联网地图 APP 内展示停车位置。位置记录后,可随时查看停车时长、停车位置等信息。3、★车位被占用二次推荐:可实现车位被占用二次推荐功能:在用户到达推荐泊位被占用的情况下,将提示用户车位被占用,并基于车位动态数据、用户当前位置,导航轨迹,绕行最小代价等多特征信息进行分析,重新进行 AI 算法建模,为用户二次推荐当前最合适的空闲泊位。4、反向寻车:在用户想要回到停车场找车时,基于用户的停车位置记录,可通过互联网地图发起反向寻车,自动生成寻车路线,让用户快速找到停车位置,缩短离场时间,从而提高整体停车场运行效率,提升用户的停车体验。5、停车缴费:可实现停车缴费功能通过将停车场在线收费能力接入到地图 APP,在用户绑定车辆的情况下,实时通知离场信息,提醒用户缴费。通过将停车场现有在线收费能力接入到互联网地图 APP,实现对车主的精准服务。在用户绑定车辆的情况下,实时通知离场信息,提醒用户缴费,实现先停车后缴费,可减少车辆出场排队情况,大幅缩短车辆出场时间,从而提升车场运行效率,提升用户停车体验。6、★催缴:可实现路侧停车催缴功能通过互联网地图 APP 多个与出行用户接触的场景,提醒用户有待缴的停车费,促进用户缴停车费,提升整体缴费率。上述“★”号需提供具备 CMA 和 CNAS 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二、质 疑 理 由 :
以上参数明显指向**公司的软硬件产品参数。涉嫌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质疑诉求
1、请对上述技术参数进行澄清或修正,确保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2、提供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或补充通知,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回复:
问题一:该项技术参数设置基于本项目实际建设需求,经市场调研,满足该项技术参数的厂商单位较多,竞争充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行为,故该项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二:本答疑及补遗通知时间至开标截止日大于15日,故,该项目不做延期处理。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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