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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四川)总部项目设计 / 标段
招标文件的答疑书(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对“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四川)总部项目设计 / 标段招标中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问题一:招标公告“3.1.5拟派设计负责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10.13建筑专业负责人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兼任”;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设计负责人”。 问:招标文件前后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是否可为同一人?
答复一:招标公告3.1.5中“设计负责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知1.4.1中“设计项目负责人”指同一人。
问题二: 招标公告“3.1.5 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近 3 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在1个类似工程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 问:招标公告3.1.5条“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是否和3.1.7的类似工程一致?
答复二:是。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对本次招标项目的设计方案:针对本项目进行设计,符合上述要求,经横向比较,优得22.6-30分,良得15.1-22.5分,一般得7.6-15分,差得0.1-7.5分,无得0分”。 问:此项要求中的“上述要求”具体指向?是否理解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答复三:设计方案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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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